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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决定》全文

2016-11-24 11:23:08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罗梦宇

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永远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当好人民公仆,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五)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站稳群众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归宿,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办好民生实事、解决民生难题,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善于汲取群众智慧,善于组织宣传动员群众,使党的一切主张和工作建立在群众充分理解、热忱支持、踊跃参与之上。党员、干部要自觉补、经常补“增进群众感情课”,始终与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构建科学规范、系统完备、长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常态化、长效化,成为各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作风方面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特别是要注意防范和查处各种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持续深入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空喊口号、不求实效等形式主义问题;持续深入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漠视疾苦、麻木不仁等官僚主义问题;持续深入解决精神懈怠、庸懒疲沓,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等享乐主义问题;持续深入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奢靡之风问题,切实把作风建设成果巩固好发展好。

(七)落实直接联系群众机制。坚持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基层和贫困县贫困村、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蹲点调研、接访下访及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坚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深化“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扎实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领导干部要经常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深入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推动精准脱贫工作部署落实,确保打赢脱贫攻坚硬仗。探索创新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方式,让党员、干部经常与群众生活、工作在一起。畅通与新社会阶层人士联系渠道,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建立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创新群众诉求表达平台,走好网上群众路线。

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既要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又要坚决反对“尾巴主义”,决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防止违背政策底线解决个别问题引发盲目攀比、滋生不稳定因素。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假借群众利益之名要挟上级和组织。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民主健康有序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集中制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法宝。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推动形成心齐气顺的政治氛围。

(八)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应由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避免“集中不够”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避免“非正确集中”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主要领导出于非正当目的干涉妨碍班子成员正常履职,避免“非正常集中”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勇于面对、认真解决矛盾和难题,反对上推下卸本级不担责,反对“击鼓传花”留后遗症。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避免“民主不够”的问题。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集体决策形成后必须坚决执行、一抓到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决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决定。

(九)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严格履行党委全会、常委会和党组职责。改进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的议题设置制度,建立健全重要议题预告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建立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策前听取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健全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制度。坚决防止钻规则漏洞,甚至把程序作为达到非正当目的的“遮羞布”。探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全面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省委、省委常委会及各级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凝聚智慧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加强党代表集中培训和日常管理。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十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保障党员知情权和参与权,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教训,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证选举依法依规进行。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反映他人的问题应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进行,不准散发匿名信等材料,不准散布小道消息和网络谣言,更不准诬告陷害。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明确执纪执法界限,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