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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构成、特征及价值

2015-09-02 14:33:18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覃贻花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架构中,已经明确地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然而,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界,都没有详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我们认为,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治理与建设形势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给予科学界定并予以不断完善和发展。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就是以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性的社会治理体制为基本内容,以保障和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稳定的各种社会体制机制的总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主体构成

 

    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在福利分配、人口管理和服务以及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下,社会流动增强,社会分工细化,社会分层加快,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原有的城乡二元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消除户籍歧视,力改户籍定身份传统,适应社会角色多元化发展需要,客观上要求建立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科学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好地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愿景。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性的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关系每一个人,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机与活力。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有序,需要人性的社会治理体制。人性的社会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治理为民,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最高理想和追求。建立人性的社会治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也是这一社会制度的耀眼之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对象的广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服务对象,不是哪一个群体或阶层,而是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一切为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与以往阶级社会服务于少数人的社会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服务对象不分城乡、不辨种族、不论阶层,坚持全覆盖、宽领域,服务于每一位社会主义公民。

 

    过程的阶段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落实落细落地,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实施也是分阶段的,它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实施过程中,程度差等、区域差异、群体差别等非均衡、不同步和分先后的现象短期内还将不同程度存在。

 

    实施的公平性。为最大多数人提供无差别的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归宿。尽管社会制度的实践过程具有阶段性,但实施的阶段性路径选择并不影响价值追求的公平性,阶段性实施策略从根本上是服从和服务于公平性这一实施目标的。实施的公平性,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非排他性,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和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提供了可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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