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和监督“为官不为”
基层人大要敢于“亮剑”和“宣战”
——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有感
夹江人大常委会主任蔡建勇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作为县级人大,在监督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治理“为官不为”方面应如何作为?
主动瞄准新“毒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县委高度重视党的建设,从严治党进入新常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开展,“乱作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与此同时,“不作为”的风气明显抬头,一些官员甚至认为“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做事”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为:不在状态、消极应付、得过且过、碌碌无为、被动应付、上推下卸的“不愿为”;能力平庸、视野狭窄、办法不多、谋事缺智慧、干事靠惯性、办事凭感觉的“不会为”;不敢担当、患得患失、好人主义、怕麻烦、怕困难、怕担责的“不敢为”;懒散拖沓、纪律松懈、效率低下、工作推进慢、服务效率低、工作态度差的“慢作为”;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形式主义、表面文章、执行不力、不下深水的“虚作为”等。“为官不为”不良行为的出现损害党委政府形象,背离人民群众期盼,延误经济社会发展,是新形势下侵害党的肌体的一颗“毒瘤”,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集中优势抓监督
整治和防治“为官不为”,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作为基层人大,就要集中优势,加强对“为官不为”的监督和治理。
一是依法履职行权抓监督。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人大监督提出了新课题明确了新任务,基层人大就应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统筹安排好监督工作。而“为官不为”事关改革大局,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基层人大要及时将其列为监督和治理重点。
二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抓监督。人大代表具有代表性,通过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能够代表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包括地域的广泛性、行业的广泛性,形成了上下左右、纵横联系的社会网络;人大代表具有先进性,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各个界别的领军人物或优秀典型,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权威性,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先进性是其他群体所不具有的,发挥人大代表优势来监督和治理“为官不为”,是推进这项工作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
三是利用人大完善的工作方式抓监督。基层人大发展至今,监督的方式已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议案审查、工作评议等制度已经相当规范和完善。随着工作开展,基层人大还将进一步改进监督计划制订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建议;建立政府部门工作报告制度,推行政府组成部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深化专题询问工作,依法开展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不断推进监督深度、扩展监督广度。我相信这些监督方式充分运用,必将有效增强对“为官不为”的治理和监督。
突出重点真亮剑
基层人大对“为官不为”的治理和监督具有独特优势,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找准抓住“为官不为”突出表现,让“剑”有所指,不良行为得以充分“亮相”。
根据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基层人大就应加强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实施,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运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经济、预决算和选举工作,重大民生工程八方面的监督。结合“为官不为”具体表现,重点监督大局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落实不力,服务不主动、工作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不公、滥用职权,不敢担当、推诿扯皮;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执行力不强;发展不科学、质量不高、结构不优,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预算方案不科学,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破坏选举、贿选、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教育、文化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保障不到位,环境污染治理、城乡环境整治不彻底等方面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监督管理对象,就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对乡镇人大主席,重点就是要监督其是否妥善处理好与党委政府关系、围绕中心工作和乡镇人大代会提出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人大工作、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各级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抓好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对县、乡镇人大代表,重点就是要监督其是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按时参加人代会主动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广泛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就是要监督其是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勤政廉洁,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战略和完成工作任务,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重拳治理敢担当
“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我们党作为一个在中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作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作风问题,不断地为我们敲响警钟。基层人大要结合争当“忠诚、干净、担当”好干部活动,创新举措、集合施策,综合整治“为官不为”,让人人作为、人人有为、人人担当。
一是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委员比例,加强立法、预算监督,代表联络等机构和队伍建设。搭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平台,切实抓好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跟踪督办落实工作,在督办落实中严查“为官不为”。修订完善《“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建议意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核和任后工作的跟踪督查制度》《人大代表述职评价制度》等制度,建立治理和监督长效机制。
二是依照法律法规,重拳出击,强化治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人大主席有“为官不为”现象,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一票否决,并建议县委对人大主席进行调整。发现县、乡(镇)人大代表有“为官不为”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对其进行约谈,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暂停县人大代表职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暂停乡(镇)人大代表职务;涉嫌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予以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劝其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县人大代表或乡(镇)人大代表职务,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并交县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为官不为”的,县人大常委会要对其进行约谈,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涉嫌违纪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县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其职务。
三是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奖励“五好”乡镇人大主席团、优秀县乡镇人大代表、勤政敬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气,聚集正能量,全面营造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