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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须重视“制度存量”

2015-08-21 14:33:21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覃贻花


建立以审慎论证为核心的审议和通过程序
宪法解释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宪权存在形态,是对宪法整体框架和秩序的根本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通过都应该建立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要充分体现出“法治是一种理由之治,而不仅是一种规则之治”的现代思考。为此,不能缺少如下三项程序安排。
解释意见书和理由书的撰写。宪法解释草案的通过应该类似修改宪法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要体现“多数人意志”,更要体现真正的公共理性,使得解释方案符合宪法的根本正义精神和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善。为此,在这个过程中要撰写解释意见书和理由书,并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该决议最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布。
言辞规则的使用。民主政治离不开言辞规则,以听证、陈述理由、听取意见、辩论为特征的言辞规则应充分运用到对宪法解释草案的审议之中。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最重大、根本利益的确定或调整,因此对其解释不可能不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言辞规则的使用,让各种观点充分碰撞,激浊扬清,保证最终解释方案的公共性和正义性。
协商沟通规则的使用。《宪法》序言 最后自然段规定各个国家机关都负有维护宪法秩序的职责,在具体形成宪法解释草案与决议过程中,应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充分协商、沟通、论证的机制,以真正实现宪法解释所要求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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