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刑法为什么这样改?
■对话嘉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 赵秉志
作者:■主持人: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刑法修正案(九)部分亮点
历时10个月,历经三次审议,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此轮刑法修改,无论是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取消嫖宿幼女罪,还是加大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处罚力度、“医闹”入刑等,几乎每一处修改,从一开始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
此次刑法修改从整体上看有何特点?未来我国死刑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刑法如何对社会起到引领作用?刑法在反腐败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围绕这些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1、立法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你认为,此次刑法修改从整体上看有何特点?此次修改,不少内容都回应了社会关切,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首次将同性性侵写入刑法等,你对此如何看待?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修改,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适应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取消了9种死刑罪名,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二是适应犯罪形势变化及其应对的需要,加强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惩治;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加大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首次将同性性侵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突出“袭警”犯罪的从重惩治,将“医闹”行为入罪,修改充实危险驾驶罪;四是适应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刑法规范,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此次刑法修正在不少内容上都回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取消嫖宿幼女罪等。总体上看,社会关注的问题反映了社会公众在现实社会背景下对刑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刑法立法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适当回应,符合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之规范的法的功能。但社会关注的内容可能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制度和技术要求,有的则不符合。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性性侵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刑法修正案(九)最终将这些内容纳入立法,反映了刑法立法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
2、死刑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记者:本次刑法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这是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再度集中取消死刑罪名,我国的死刑罪名也降至46个。在审议过程中,取消这9个罪名的死刑引发了很多争议。对于反对取消死刑的声音,你如何看待?未来我国死刑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赵秉志:大力推进死刑制度改革,这是中国近年来刑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有改革的基础上,此次刑法修正,引人注目地开启了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先例,如取消了强迫卖淫罪等的死刑。
关于减少我国死刑罪名问题,的确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些人不理解减少死刑罪名,认为有些严重犯罪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比如,近期发生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伤亡如此惨重,有人就提出,应当严惩事故责任人,对于有贪污腐败、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这个观点,我当时就做了一个假设,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不存在腐败犯罪问题,完全是因为过失造成的事故,难道也要判死刑?刑法典也明确规定,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适用死刑,渎职犯罪也没有配置死刑,那么同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或有渎职犯罪的,可以判刑甚至是较重的刑罚,但依法不能判处死刑。
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对于死刑,我们应当客观、冷静地看待。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一下,判处死刑究竟是为了什么?到底是为了惩戒犯罪,还是为了平一己私愤?如果是为了惩戒犯罪,很多严重犯罪情况下判重刑乃至无期徒刑都可以达到目的。死刑不应当成为带有感情色彩的东西。当然,对于我国死刑的利弊及其改革,老百姓还有一个逐步正确认识和理解的过程。
应当注意到,此次修法在死刑改革问题上还是有缺憾的:一是立法研拟中曾考虑引进联合国相关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作为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并曾考虑将死缓提升到死刑适用的首要地位,但因有争论又搁置了;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的制度不够彻底且年龄过高,这次未予修改完善;三是没有增补国际公约所倡导而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普遍实行的对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免死的制度,等等。这些都将是我国未来死刑改革努力的方向。
总的说来,这次修改已在多方面包括死刑改革方面完善了我国刑法,其中有诸多重大改革亮点和重要改进。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和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