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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法为什么这样改?

2015-08-31 14:40:56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覃贻花

3、既与时俱进又引领社会

记者:我们看到,刑法每过几年就会进行一次修改。现行刑法自1997年通过后,已历经9次修改。刑法为什么要如此频繁地修改?这是否是刑法立法的特殊规律?

赵秉志:包括刑法在内的国家立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态势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同时人们对一些刑法制度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甚至转变。在此背景下,刑法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保护社会的功能,就必须适时调整其立法内容。

1997年以后迄今,我国先后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和1部单行刑法,不仅为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而且也适时调整了一些犯罪的惩罚力度,包括取消了22种犯罪的死刑,从多方面完善了多项刑罚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对刑法的需要。但这种现象并非刑法所独有,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其他大量立法,其背景与刑法立法的背景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是法典化模式,每次刑法立法的调整都必须通过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进行,而其他一些方面的立法则可以采取制定单行法等其他方式进行。

记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时,很多人并不看好醉驾入刑。但事实证明,醉驾入刑后,酒后开车的情况大幅度减少。在你看来,刑法修改是否对社会风气起到了引领作用?此次修改,社会各界一直呼吁毒驾入刑,以规制此类行为,但最终因技术条件还不成熟等原因未能写入修正案,你对此如何看待?

赵秉志:刑法具有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刑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行为引导作用。这也是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的基本体现。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时,的确有很多人不看好醉驾入刑。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几年来的施行过程中,我们看到,醉驾入刑改变了人们对醉驾的认识和行为,对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改变社会风气,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现在,朋友聚会,只要说开了车的,几乎没有再劝酒的。

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会具有相同的作用,必定会通过刑罚的制裁作用,减少毒驾行为的发生,并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进一步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此次刑法修正,虽然毒驾未能入刑,但我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执法手段的完善,毒驾入刑将是必然。当然,由于毒驾现象不如醉驾普遍,因此将来人们对毒驾入刑效果的感受可能不如醉驾入刑那么明显和强烈。

4、完善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

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改,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反腐败的法律规定,加大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特别是确立了严重腐败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确立终身监禁制度,是否意味着增加了一个新的刑种?你如何评价这一系列反腐法律新规?刑法在反腐败中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九)适应我国腐败犯罪治理和死刑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腐败犯罪之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该制度类似于一个新的刑种。不过综合地看,在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它仍应属于无期徒刑的范围,它与一般的无期徒刑的区别在于它不允许被判刑人减刑、假释,是一种特殊的无期徒刑,表明了我国无期徒刑立法的二元化趋向,其惩罚的严厉性介于死刑与普通的无期徒刑之间。

针对严重腐败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反腐刑事法治的一个创新和尝试,有利于限制严重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这是因为,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提高了自由刑的惩罚力度,有助于缩小死刑与传统无期徒刑之间的惩罚空隙,进而会弱化死刑在严重腐败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在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推动下,它同时有助于消解民众对严重腐败犯罪适用死刑的渴望,防止轻纵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实现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处罚的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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