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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2016-04-01 11:50:33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沈晨


五、积极构建生态环境安全体系

(十一)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

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积极开展绿化全川行动,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继续实施《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20年)》《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扎实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若尔盖草原湿地、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秦巴生物多样性、大小凉山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推动长江、金沙江、嘉陵江、岷江—大渡河、沱江、雅砻江、涪江、渠江8大流域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生态带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典型生态系统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推动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

推进生态工程建设。继续加强森林、湿地、草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二期、新一轮退耕还林、森林经营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湿地保护力度,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启动退耕还湿。加大荒漠化治理和修复力度,深入推进川西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工程。完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进草畜动态平衡,加强草原鼠虫害治理,有效遏制草原退化。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重要湿地和河湖库综合治理,加快建设汶川、芦山地震灾区生态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增强生态系统功能。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水资源保护,实施地下水保护和监测,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全面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酸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和农用残膜资源化循环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耕地质量、草原生态、外来物种调查监测,建立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严格落实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强化水下工程作业项目对渔业资源的补救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健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加大基因、物种、典型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保护力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重要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

(十二)全面推进污染防治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源防治。实施区域联防联控,以“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为重点,认真抓好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治理,逐渐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持续推进水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岷江、沱江、渠江、涪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和生态敏感区水污染治理。加强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排污管理。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实施雨污分流,加强污水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收集率。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藏区、彝区县城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有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环保发电设施。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示范,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建设。探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妥善处理处置矿渣等固体废物。严格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核设施运行监管。

(十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减缓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调整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降碳工作,全面控制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碳汇,有效减缓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促进全省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峰。积极开展低碳城市、小城镇、社区、园区、企业试点示范。

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调整种植制度、选育抗逆品种、开发生物技术等适应性措施,推进农牧业适应能力建设。加强森林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岷江—大渡河干旱河谷、金沙江干热河谷植被恢复示范工程,促进自然生态恢复。实施《四川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防洪、抗旱工程体系建设,减少水资源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适应能力。

推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机制与政策法规体系、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机制、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管理机制、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机制等,建设四川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构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六、努力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十四)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修订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在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快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结合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加强对现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加快地方标准升级步伐。根据法律法规,适度提高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标准。探索在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五)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加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建设与保护,在禁止建设区严禁各类建设开发。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十六)推行市场化机制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优化电力生产运行方式,推进替代发电,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能效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调用化石类能源发电资源。组织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推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探索实行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积极探索研究节能量、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

(十七)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制定出台四川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明确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和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开展试点探索,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体系,实行城乡统筹的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管理。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按照要求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十八)健全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评价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绩效目标考评指标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差别化的政绩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切实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背离绿色发展理念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对党员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