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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

2015-08-17 15:12:10
来源:求是
编辑:覃贻花

    二、积极探索,着力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趟出路子

    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坚持牢固树立改革全局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努力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力推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最优化。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应当牵住的牛鼻子。以往司法队伍实行行政化管理,难以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为此,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变司法队伍人员混岗、职责模糊的现状,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凸显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严格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条件,让司法人才专注于司法办案核心工作,真正把最优秀的人力资源用于司法。

    力推司法权力行使明晰化。司法办案工作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法官、检察官必须遵从法律程序,熟知法律规范,秉持司法良知,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作出正确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以往司法办案实行的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签发审核机制,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权力的本质属性,不符合司法客观规律。如何有效明晰司法办案权力行使,推进办案职业化运作,实现“由审理者裁判”,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力推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赋予法官、检察官更明晰的司法权力,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团队依法行使办案权力、保证办案质量、承担办案责任,未参与案件办理的院长、庭长等不再签发案件裁判文书,且不得以其行政职务影响办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检察官专业办案的优势。

    力推司法办案监督追责制度化。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坚持对司法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严厉的追责,确保“裁判者负责”。如针对法院、检察院内部司法权力与监督管理权力并存的现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厘清权力边界,全面规范不同层级监督管理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以及方式途径,使监督管理权由较为模糊转变为有章可循、全程留痕、严格规范。针对责任追究,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司法办案实施专门监督,建立执法档案,明确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承担案件承办相应责任,并对案件终身负责。

    力推司法职业管理规范化。司法职业管理规范化是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上海组建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管理和职业操守管理。委员会对拟入额法官、检察官候选人进行职业能力、职业素养、职业经验审核,实施差额遴选,提高职业门槛。市委政法委还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六项禁令”,对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执行严格的职业操守管理,确保法官、检察官的德行操守符合职业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