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意义重大。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但依法治国不是党领导人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唯一方式和途径,也不是党的领导的全部内容。党的领导中很重要的是靠正确的理论武装,靠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靠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靠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因如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因为最高理想是最终目的地,而任何法律法规则总是体现其一定的阶段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理想管长远,管全局,管根本;革命理想高于法。
一般来说,依法治国主要是他律,以德治国主要是自律。而“德主刑辅”则是我国一种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
1958年毛泽东同志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些人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其实,人之初,性本不善,也本不恶。人的本质是当时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生理特征是有遗传性的,但善恶观念并不会遗传。其实,不是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而是资本的本质及其所形成的观念是自私的。马克思说:“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引用了英国经济学家托?约?登宁所说的话:“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 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
现在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仅靠法治行不行?如果仅靠法律这唯一准绳,那也就是说,“有300%的利润,它(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条铁的经济、社会法则。换言之,如果超过300%利润的话,法律就可能失去作用。再说,对那些贪赃枉法的人其中包括一此领导干部,“利润额度”何止300%呀!有一些简直是无本以万利亿利计。这也就是说,反腐倡廉不能只讲法治,不讲德治。如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这是不教而诛,既与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不相容,也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所相违。在西方的制度设计中,资本主义法治设计了资本代理人上台的渠道,官员与资本、腐败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没有根本性冲突的,资本家的代理人上台,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名正言顺”的“合法”腐败,而在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中,腐败与社会主义,与党的宗旨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些官员的贪腐行为触犯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底线,危及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生存,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也为了更好地统治、欺骗人民群众,所以也提倡反腐,例如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统治下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有效的举措。我们当然也必须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反腐的经验,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反腐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反腐有着本质和根本上的区别。拒绝借鉴其经验,是僵化保守,断然不可取;但如果全盘照搬,则无疑是缘木求鱼,甚至带来灾难。
其实,我国宪法也把以德治国的实质内容赫然载入其中。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五十三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实质上是分别从国家和公民两个不同层面所强调的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仅是《决定》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载入的规定和要求。奇怪的是,有的人很赞成以宪治国,但又很反对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不是把整部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给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了吗?
笔者认为,反腐倡廉要预防为主,关卡前设,至少要有四道防线,第一道是正确的理想信念。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公民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第二道是道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共产党员则必须按照《党章》所要求的那样,具有共产主义的道德修养和品质。第三道是狭义上的制度规章,即党规和行政纪律。第四道才是法律。中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线。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反腐倡廉成套制度的设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是不想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制度规章是不能腐的防线,而法律则是不敢腐的防线,这两道防线是反腐倡廉的制度防线,而法律则是反腐倡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们万万不能只讲法律这一道防线,从而在整个社会领域特别是政治和文化领域提倡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最终的结果则极可能是法律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守不住。取乎其上,往往才能得乎其中。腐败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亡党亡国。四道防线健全,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其得到逐渐减少。但腐败现象及其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私有制的产物。真正要完全根除,必须等到与私有制及其观念实行彻底决裂之时。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992年1月至2月间,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从根本上说,制度是人制定的,又要靠人来执行。因此,德治与法治同样重要。
2014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会与第二批动员会上指出:“对共产党人来说,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精神上缺了‘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四风’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所致”。这样的论述,习近平同志有过多次。这说明,有的同志想仅仅依靠法律就想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这是很不现实的。
在当今世界和我国,法,都是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不强调德,连一部良法也制定不出来,就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只有树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过程中,才能公正司法,防止不当的“权力”与“金钱”的干预。
既然德治与法治同样重要,为什么我们党现在就法治问题专门召开全会并作出决定呢?这是因为我们党面临国内外的机遇与挑战都前所未有,由于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社会各种群体中的价值观又多元多样,一些人其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正确的理想信念动摇,也就是说“自律”明显减弱,反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局面。在这种情势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方面特别重视抓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强调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强调党的宣传纪律、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强调全社会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即强调德治,另一方面,又及时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多地用“他律”规范人们和市场的行为,这极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六、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
马克思曾指出:“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即使在最小的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也是这样。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些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
我们应时刻牢记,依法治国是手段,决不是目的,而人民当家作主才是目的。我们不会也不能重复伯恩施坦的“运动就是一切,最终目的算不了什么”的错误,也决不会也不能搞“依洗治国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那一套。
说到底,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为着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全面发展,是为着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依法治国的活动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一方面是为着巩固和完善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服务,又与国体、政体一起,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另外,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正因如此,我们就必须把它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的整个社会系统之中,切忌仅仅是为着社会建设尤其仅仅为着保持社会稳定。但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并不是并列关系,这几方面中,经济又是基础,是重中之重。所以,依法治国,最为重要的是首先贯彻到经济领域。《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决定》明确写道:“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首先是要在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政治领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在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具根本性。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是就法律适用环节而言的,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制定出来了,谁都要严格执行,在这里,无论对于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没有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能够例外。但就立法环节而言,没有也决不可能有人人的平等,法总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不可能既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我们在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无疑是讲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是我们最终实现的崇高理想,而平等的最深厚基础是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平等。它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而体现,最根本应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因此,对生产资料占有平等权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础和最根本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权力和权利。对生产资料占用权的平等是人与人社会平等的基础,没有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平等,也无法根本实现其他各方面的平等。只是因为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要素中还必须保留资本,我们也需要且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调动资本的积极性。但对资本也必须实行必要的节制。连孙中山先生都提出要节制资本。如果不节制资本,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很快就会被动摇,人们价值观念不仅会多元化,而且私有观念,即“为人民币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就会逐渐占据甚至主导整个社会,还会逐渐侵蚀我们的各级干部队伍甚至高级干部队伍,并在党和国家各级政权决策时起这样那样甚至是主导的作用。有的人甚至置党的起码的政治纪律于不顾,被国内外资本所左右。这样下去,党和政权就会逐渐脱离、背离乃至背叛人民,人民最终就会作出其他选择。苏联亡党亡国就是这样一路走下来的。正因如此,在贯彻依法治国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不折不扣地坚持,否则,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必然遭到破坏,最终则是国家衰败,社会动乱,人民遭殃,我们的一切其中包括依法治国都无从谈起。
现在,不少同志关注着国有企业管理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也有不少同志担心,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如何有效遏制公有制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呢?有的人还把国有企业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作为全盘私有化的理由。1960年2月9日,毛泽东在读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的结束语中说:“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毛泽东又说:“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劳动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个方面。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解决了所有制问题以后,所有制性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人们在劳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是不会自然出现的”。毛泽东的这一判断完全正确。我们体味,所有制性质在一定时期可以处于相对稳定的阶段,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沿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二是也存在着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的逆向发展的可能。这两者都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产生影响。所以,在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管理问题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就突出出来了,核心问题是如何防止管理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官僚老爷,如何确保已经建立起来的新的生产关系能够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毛泽东明确要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而且破坏劳动纪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爷们”。这样下去,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甚至变质,结果名义上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实质上的资本主义企业了。这也就是说,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所谓管理问题,首先是管理权掌握在谁手里的问题,群众应不应该参加管理的问题。这样,毛泽东第一次也是第一个从理论上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管理权问题,并且把它和所有权的变化、发展放在一起来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大有文章可做”。虽然毛泽东也犯过错误,包括在领导经济工作中犯过错误,但是他很快发现、及时纠正,并作了自我批评。同时,他还批评那些不向基层传达而隐瞒他作自我批评的同志,说:“有了错误,一定要作自我批评,要让人家讲话,让人批评。去年(笔者注:1961年)六月十二号,在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最后一天,我讲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说,请同志们传达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许多地方没有传达。似乎我的错误就可以隐瞒,而且应当隐瞒。同志们,不能隐瞒。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我不是要别人推卸责任,其他一些同志也有责任,但是第一个负责的应当是我。”纵观毛泽东的一生包括在瑞金和延安时期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经济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笔者认为,这一重大贡献,集中反映在1958—1960年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的批注和谈话,新中国成立后的《毛泽东年谱》作了较为详尽的反映),完全可以把毛泽东称之为伟大的经济学家。只是我们现在对他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伟大贡献认识和理解的还远远不够罢了。通过毛泽东以上一系列论述,我们完全可以说,国有企业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并不是公有制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私有观念对公有制侵蚀的结果。这也充分说明,公有制企业,要求必须培育和树立相应的公有观念才能搞好。国有企业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并没有为全盘私有化和资本的永久统治提供任何理由,反而印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必然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所有制观念实行“两个彻底决裂”的正确,说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牢固树立正确理想信念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讲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法管理经济、依法管理政治,还要依法管理文化。思想文化领域也应讲依法办事。思想无禁区,实事求是讲,也无法设定禁区。依法管理文化,必须首先做到宪法中要求的那样,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者的手中。对于表现出来的思想问题如何处理?毛泽东说:“对于思想问题采取粗暴的办法、压制的办法,那是有害无益的”;“我们一定要学会通过辩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来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其实,辩论、说理的办法就是争论。有人说,邓小平对思想问题不主张争论。其实,这是误解。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当党的思想政治路线确立后,邓小平坚决明确地反对就一些具体方针政策和探索性、实验性的改革举措进行无休止的、无原则的争论。但对重大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邓小平历来主张必须争论清楚。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对1978年的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邓小平多次高度称赞:“这个争论很有必要,意义很大……是个政治问题,是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针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邓小平不断强调要旗帜鲜明地加以批判,指出:“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对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如何办?在这里,不应误读邓小平“不争论”的思想,而采取“不炒热”的“驼鸟政策”。我们一是旗帜鲜明地倡导“理论研究无禁区,宣传教学有纪律,具体行为守法律”。二是敢于和善于通过辩论即争论的办法力争教育当事人,同时通过争鸣有效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特别是现在网络发达,搞好网上的舆论引导,至关重要。网上的舆论,绝对不能让国内外资本所主导,否则,则有亡党亡国之可能。这不是危言耸听。这就更加需要依靠人民,特别是培养和依靠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社会主义祖国的青年一代。三是依纪依法处理当事人,并不再为其提供阵地和讲坛。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管理文化,也是为以德治国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