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治国与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主语和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能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特别仅仅是几个法学家(当然,人民的法学家,人民会永远尊敬和依靠)。人民当家作主不仅应体现在立法的全过程,而且应完全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习近平同志在四中全会讲话中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抗战胜利前夕的1945年7月,毛泽东主席在延安与黄炎培那段著名的“窖洞对”,值得我们永远铭记。黄炎培说,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来,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人人负起责来,就是人民群众自己要为自己当家作主,而不是在人民范畴之外,选出另外一个管理集团来管理。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是人民群众中最先进的部分。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是人民中的先进分子,而不是人民范畴之外的“精英集团”。坚决相信、紧紧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与坚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具有内在的高度的一致性,这才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
人人负起责来,负什么责?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时说:“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毛泽东的看法极富远见,他似乎在五十多年前就预见到我们今天的更为繁重的任务。现在有的报刊、网站、文艺作品等问题不少,这都存在一个是不是人人负起责来的问题。人人负起责来是内容,而总要找到一种或几种好的形式来体现和实现才行。
列宁曾明确指出:“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
20世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13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为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大会作出批示,充分肯定浙江枫桥“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经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并要求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以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习近平同志的这一论述,完全是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为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运用。
从根本上说,依法治国,这是亿万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只有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国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八、我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关系
应当承认,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突出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这与司法领域内部出现的腐败等直接相关,但这些腐败现象又往往与外部的不法分子的腐蚀和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关。《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决定》的上述精神,并不是新的制度规定,而是我们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充分说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
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比较好理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呢?这是因为一个案件的发生,往往有着多种复杂的因素,其中有不少表面现象,恰恰是案件当事者甚至是背后指使者的蓄意所为;这就往往需要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司法人员深入调查方方面面,根据每一个案件具体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各种因素依法给予综合考量,然后给予科学认证,这决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行政命令就能替代和解决的,所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决不能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治实践中,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基于个人关系和利益干预司法案件,有的地方部门和机关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插手干预司法案件,这就必然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我国的《宪法》及《决定》,庄严地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写入其中。
但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决不是不要党的领导。首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党在思想政治上的领导。这是因为,法律规定要通过一定的人去落实,而一定人的行为,总是由其所持有的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指导。为了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后结果上的公正,《决定》明确指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其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体现在各个具体案件中的审判权检察权,但是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决不仅仅是对各个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而且体现在机关和人员建设的方方面面。再次,各级和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也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最后,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决定其必须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政治责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必须坚持党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领导。因此,绝不能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在苏联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最终取消了司法机关中党组织的设立。事实证明,此举不但没有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最终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而为苏联解体和苏共亡党埋下了伏笔。前车之鉴,令人深思。
笔者个人认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理解此处“独立”行使的问题时,还必须注意这一“独立”仅仅是相对的独立,这一权力在行使过程之中、之后,也必须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一是人民的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公民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是载入宪法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享有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和撤职的权力。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若该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三是国家其他机关的监督。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检察机关作为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正因如此,我们完全可以说,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是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上的安排,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司法的基本要求,而决不是让司法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之外。
我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有着根本的不同。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也完全是两个概念。
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经常自我炫耀的其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应当承认,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是维护资本当家作主的十分成熟的制度之一。“司法独立”在新兴资产阶级反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时,也无疑起过进步的作用。但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欺骗作用。恩格斯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总是用金钱明里暗里操纵行政权和立法权的选举,而表现在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上,在美国是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所体现,大法官直接由总统任命,且是终身,并有推翻议会立法的最高裁定权。而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其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其最高上诉法院的职能由上院行使,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无论是在美国还是英国,大法官的产生,就连形式上的选举这一程序也被完全免除,美国甚至赋予这些大法官以宪法解释权即“违宪审查权”或“司法审查权”这一最高最终的裁决职能。美英这些法官终身享受高薪,既不受议会控制,也不受民众监督,更不对民众负责,唯一听命的,就是在其后操纵的资本。这就为确保代表极少数人的垄断资本统治又加上了一道可靠的保险。
有人说,司法独立虽然产自资本主义但并非一定姓“资”,它所揭示的是现代法治的共同规律,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应为我所用。这不是糊涂,就是想误导我国的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法院、检察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活动,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解释甚至偷换成“司法独立”,就是要把司法权从共产党和人民的手里夺走,并把其偷梁换柱到国内外资本手中。现在,共产党在执政,人民还在当家作主,并且有着较为健全的监督体制机制,一些人就胆大妄为、贪赃枉法、贪贿无度,如果放弃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实行司法独立,那些人不是更无法无天了吗?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实行所谓的“司法独立”,他们就会在国内外资本的操控下,假借所谓合法的司法途径,修改我们既定的宪法和各种法律,甚至把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各种战略举措宣布成为“非法”,如此办理,没有硝烟的战争导致的亡党亡国则不需要多少时日。